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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现代农险的支撑,更需要具有实力的险企参与其中。6月12日,银保监会发文“有放有收”,放给企业更大自主权,收紧迈入市场的门槛,“总分”提高实力,而那些浑水摸鱼、通过“共保体”分食农险蛋糕的“水货”将被剔除。
作者:画凉
来源:A智慧保
图片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强大的农业保险保驾护航。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国家,但是,保障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
农业保险发展目标已制定,到2022年,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与现代农业发展相匹配的现代农业保险目标的实现,自然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然而,参差不齐的农险经营主体,使得农险市场规则难统一,管理机制不完善,对于农业的保障,更缺乏一定的管理标准。
6月12日,银保监会就农险业务经营资质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涉及总公司、省级分公司等经营农险的条件,进入农险市场的流程、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惩罚制度、退出制度等多方面。
下一步,各银保监局将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制定当地的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规定。
经营之门大开
符合条件者无需资格申请
就经营农险进入门槛看,《通知》显示,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进行经营资格申请。
也就是说,财险公司如果想要经营农险业务,只要是符合监管要求,就可以不通过监管的资格审核开展相关业务。这一政策,或将调动更多险企加入农险经营行列。
说起中国农险经营,自1982年农险复业以来,可以说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从开始经营主体主要以人保财险为主,到如今多家险企开始铺设农险业务条线、专业农险公司成立等,无论是从保费规模,还是农险市场的经营主体看,都有了跨越式进步。
但就目前农险发展来看,我国农险依旧处于初探阶段,农险经营尚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资源的配置、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等。为了给予农业更多的风险保障,在21世纪初,国家便开始尝试给予农险更多的政策支持,或进行政策性农险试点、财政拨款补贴资金等。
关于农险的相关政策性文件,监管也一直在完善。
2008年
· 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养殖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初次提及保费补贴。
·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发布《农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农险经营的审批制。
2013年
· 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对农险业务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规定。
· 财政部下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应对大灾风险的财政基金。
2016年
· 财政部出台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制度和补贴形式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 国务院再次修订《农业保险条例》,删除农险经营的审批制。
2019年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
就险企经营资质问题,2013年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中便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2016年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在保留了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的同时,删除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表述。如今,《通知》将“申请”流程取消,则给了更多险企迈进农险大门的机会。
《通知》表示,农业保险坚持适度竞争原则。鼓励保险机构在西部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对较少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机构布局,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无审核”不等于“无条件”
农险经营标准再提高
“无需申请”并不意味着所有财险公司都可以进入。《通知》显示,对于农险业务经营标准又有了更高的要求。且总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满足各自的标准后,才可进入经营农险的行列。
财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②公司业务范围包含农业保险。
③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良好,近三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④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包括经营策略、组织架构和风控体系等。
⑤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⑥具备相对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设立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完整、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⑧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
⑨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⑩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②总公司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③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④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近三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⑤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⑥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查勘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能够满足业务管理和农业保险服务的要求,并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⑦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农业保险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的数量应当能满足当地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分公司经营农险业务,不但自身要满足资质条件,总公司也必须满足条件。总公司退出农险经营的,其所有省级分公司自动退出农险经营。
共保体不是“顺风车”
“不达标”给两年过渡期
有进入,便有退出。针对不符合要求或经营不善的险企,《通知》也建立了完善的退出机制。
1、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保险机构退出满三年的,才可重新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2、对于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当然,在我国农险发展初期,农险分散机制不完善,为弥补单个公司资本实力和农险经营经验不足,部分地区组成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应对大灾风险。
从整体看,农险共保模式虽然在提升经营稳定性、防范大灾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阻碍竞争、抑制创新以及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公司搭“顺风车”等问题。
针对以上情况,《通知》也列出了针对性措施:
· 结合当前各地农险经营主体供给较为充足的实际,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
· 针对共保不利于竞争和创新服务等弊端,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 对于个别农险共保体中由于历史原因包括暂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机构的问题,《通知》设定了两年过渡期。
首先,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可参与共保体,《通知》直接“否决”;其次,已经加入共保体的保险公司但不具备条件的,监管设置两年过渡期,给予保险机构较为充裕的缓冲调整空间。
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评,评估结果将作为农险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于下一步,银保监会表示,将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各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细化规则,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三农”。
依据目标设计,经历两年过渡期后,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将达到840亿元,相当于年均增长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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